学法时习之|亵渎污蔑英烈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4-11-09 20:33:45 来源: sp20241109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崇尚英雄,尊重烈士,理应成为全社会共同的情感认同和价值追求。然而,近年来,污蔑、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公共利益、伤害公众情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罗某因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要求其在相关网站及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2021年,罗某观看《长津湖》电影和纪录片后,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粉丝数220余万)发帖,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上述帖文因用户举报被平台处理,此前阅读量2万余次。罗某次日删除该帖文,但相关内容已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强烈愤慨。罗某曾系知名媒体人,曾使用上述帐号先后发表侮辱、嘲讽英雄烈士等帖文9篇,其账号被平台处置30次。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罗某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请求判令罗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在互联网上使用侮辱性语言抹黑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否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罗某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某作为网络“大V”,多次在网上公开发表言论侮辱、贬损英雄烈士,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罗某自愿赔偿8万元用于抗美援朝烈士精神事迹纪念、宣传等公益事业,予以认可。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罗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某在相关网站及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案说法

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英雄事迹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跨越时空、历久弥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体中华儿女要永续传承、世代发扬,绝不容许亵渎、诋毁。

该案中通过司法手段严惩侵害抗美援朝英雄烈士群体名誉、荣誉行为,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大力弘扬了爱国主义精神,有助于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综合最高人民法院等整理)

(责编:马昌、邓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