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01:58:20 来源: sp20241110
10月20日至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
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1988年制定、2010年修订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力促进了保密事业发展,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应对保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密法作出修订:一是进一步加强党对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二是适应新形势下保密工作对象、内容以及职责、任务的深刻变化,修改完善相关保密制度;三是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保密工作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制度。
保密法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与相关法律相衔接,形成制度合力。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管保密原则,完善管理体制机制。这次修订,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领导”,明确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在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提出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和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及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等方面的职责任务。细化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要求,作出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强化保密干部队伍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的规定。
(二)聚焦实际工作突出问题,细化定密解密管理要求。这次修订,将国家秘密定期审核和解密的成熟做法提炼上升为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明确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细化自行解密规定,明确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未作出延长保密期限决定的,自行解密。进一步细化规范定密解密管理制度,既有利于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三)注重科技创新,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当前,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应用层出不穷,对保密科技自立自强提出更高要求。这次修订,在总则中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培育保密技术产业,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总体要求;规定涉密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全流程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明确涉密信息系统风险评估要求,避免涉密信息系统“带病运行”;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抽检、复检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针对参与涉密业务的社会组织增多的情况,修订草案规定,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保密管理能力,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同时,为积极适应当前涉密人员管理的新特点、新要求,本次修订细化了涉密人员基本条件、管理要求、奖惩措施等管理制度。
此外,修订草案还进一步规范了保密监督管理措施,完善了保密法律责任。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李明) 【编辑:刘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