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01:59:37 来源: sp20241110
人民网北京12月20日电 (记者任妍)为坚决遏制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高发态势,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首期金融法治沙龙暨《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解读会在京举行,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主办,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承办,会上,多位业界专家学者共同探讨金融领域违法犯罪风险防控的法律议题。
“金融领域的案件不仅有实体上的界分问题,还有程序上的先后问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研究会会长胡云腾教授认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涉众型金融行为的处理有特殊规定,一般包括三个层次:同一事实的案件的处理规则是先刑后民或者刑民并行;非同一事实的处理规则是刑民合一或者刑民分开,而金融领域的刑事案件往往是非同一事实,可以分开处理;民事案件的处理需要刑事案件查清某个事实的,可以先刑后民。
中国银行业协会原首席法律顾问、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金融专委会主任卜祥瑞表示,银行保险机构应在《办法》出台的新背景下,建立健全案件风险防控机制,案防管理应当从形式合规向实质控制转变,加大案件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力度,强化监督检查,全面提升自查自纠能力,强化员工培训,营造全员合规文化的氛围。
“《办法》的出台,对实现金融强国的目标具有标志性意义。”西北政法大学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强力从金融强国战略及金融法治建设的高度研究金融机构刑事风险防范与处置的问题,他认为,金融强国的涵义就是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的金融需要;有效防范和化解、处置金融风险以及在国际金融市场提升竞争力和影响力。
海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靖晟律师则从具体案件出发,阐述了《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及亟待规范的法律问题,包括违反发放贷款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比如,违反发放贷款罪中关于“严格审查”的认定,违反国家规定发放了贷款单位造成贷款损失是否构罪、贷款重组是否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通过“通道业务”出借资金是否构罪、参与贷审会的银行工作人员是否都需要承担违法发放贷款的责任等具有争议的问题;骗取贷款罪中对“欺骗手段”的理解等。
(责编:郝帅、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