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05:00:11 来源: sp20241110
本报讯 男子徐某离婚前开走妻子姜某名下的一辆轿车,后发生交通事故,因该车未投保交强险,两人一起被受害人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姜某赔偿受害人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损失40%,徐某赔偿60%,交强险之外的5.8万余元损失,由徐某按责任比例赔偿80%。
2021年7月,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李某所驾电动自行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公安机关认定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其伤情被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时,徐某与姜某尚处于婚姻存续期间,案涉小型轿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姜某。姜某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将徐某、姜某一并起诉至崇川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法庭上,姜某辩称,徐某未经其许可,“偷开”了案涉车辆,因行驶证、驾驶证均在车内,故其无法投保,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崇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交强险属于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姜某作为登记车主,对车辆负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在未投保交强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姜某与徐某在事故发生时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证据证明该车辆为姜某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不能证明徐某开走车辆构成盗窃。另外,即使徐某开走了车辆,根据姜某陈述,案涉车辆已连续两年投保,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其可在原保险公司直接续保,不存在投保障碍,故法院对姜某的抗辩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核,确定李某的损失合计22万余元,其中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为16.6万元,判决由徐某承担60%,姜某承担40%。交强险之外的5.8万余元损失由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按各自责任比例承担,酌定由徐某按责承担80%。
一审判决后,姜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顾建兵 刘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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