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留职放假拿“低保”?不行!

发布时间:2024-12-27 15:37:31 来源: sp20241227

  本报讯(记者安然)企业没业务,于是要求员工“带薪留职放假”,并按照北京最低生活保障发放工资。员工李某向东城法院提起诉讼。东城法院判决,因企业未证明降薪合理性,应足额支付工资差额。

  去年11月,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接到公司通知,通知称因李某所在项目的竣工且未收回尾款,其他项目均处于停工状态,公司暂无其他业务,经公司研究决定,要求李某自2022年11月2日起带薪留职放假,每周到岗报到一天,公司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他发放工资。李某不认可这个“通知”,要求立即恢复原岗位工作,支付原岗位工资。双方发生严重分歧。

  李某先进行了劳动仲裁,但不服结果,于是向法院起诉。他认为,公司是通过停职放假、仅发放基本生活费、不提供劳动岗位等手段强迫他离职。

  公司辩称,公司存在停工停产情况,建筑工地冬季停工是行业常态,企业有权以停工停产为由安排劳动者待岗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主张其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权向劳动者发放最低工资,应当就其符合停工停业的相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在案证据和双方陈述,李某工作内容并非仅限于某一特定项目,公司也并非仅有某一特定项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2022年12月、2023年1月期间存在停工停产的情形。在双方未能就减少劳动报酬事项达成一致且李某及时函告公司要求提供劳动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李某发放工资,不仅造成李某工资收入的减少,还影响到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的确在实际上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最终,东城法院认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停工、停产情况,在未与李某协商一致,且李某要求提供劳动的前提下,公司应按照李某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判决公司支付李某工资差额25379.12元。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编辑:刘阳禾】